發布日期:2022-09-02 15:02 瀏覽次數: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礦用電梯安全檢驗的一般要求、技術要求、檢驗規則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豎井用于升降人員的曳引式礦用電梯的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后 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不適用于煤系硫鐵礦及其他與煤共生的礦山豎井用于升降人員的曳引式礦用 電梯的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后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2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礦用電梯 mine elevator
安裝在礦山豎井中,在地面至地下各開采水平、地面至豎井井塔機房、地下各開采水平之間運行的 電力驅動的曳引式升降裝置。
3.2
驗收檢驗 acceptance inspection
由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檢測檢驗機構,對礦用電梯在安裝、改造或者重大維修后投入使用前進 行的檢驗。
3.3
定期檢驗 periodical inspection
由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檢測檢驗機構,對在用礦用電梯定期進行的檢驗。
3.4
基站 main landing
轎廂無投入運行指令時停靠的層站。
4.1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制造單位應持有B級以上(含B級)電梯生產許可證,在礦用電梯實施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后, 新購置安裝的礦用電梯,應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4.2 資料和文件
4.2.1 礦用電梯出廠隨機文件應包含以下制造資料:
a)礦用電梯整機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至少應包括產品整機的出廠編號、主要技術參數,整機使 用的主要部件的型號規格和產品編號);
b)整機使用的主要部件的試驗合格證或檢驗報告,至少應包括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緩沖 器、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如果有)、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驅動主機、控制柜等安全保 護裝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證,限速器和漸進式安全鉗的調試證書,以及礦用電梯中 的電氣部件防護等級試驗合格證或檢驗報告,阻燃電纜的合格證;
c)機房或碉室及井道布置圖,至少應明示頂層高度、底坑深度、層間距、井道內防護、安全距離、 井道下方人員可以進入的空間尺寸;
d)電氣原理圖,至少應包括動力電路圖和連接電氣安全裝置的電路圖;
e)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至少應包括安裝、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和應急救援的內容。
4.2.2 礦用電梯安裝資料應包含以下文件和資料:
a)在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實施以前,安裝單位應至少持有B級以上(含B級)電梯生產許可證;
b)施工過程記錄和自檢報告,檢查和試驗項目齊全、內容完整;
c)變更設計證明文件(如安裝中變更設計時);
d)安裝質量證明文件。
4.2.3 礦用電梯如已經過改造或者重大維修,應提供以下改造或者維修資料:
a)改造或者重大維修單位應至少持有B級以上(含B級)電梯生產許可證;
b)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清單,所更換的安全保護裝置或者主要部件產品合格證、型式試驗合格 證書以及限速器和漸進式安全鉗的調試證書;
c)施工過程記錄和自檢報告,檢查和試驗項目齊全、內容完整;
d)改造或者重大維修的質量證明文件。
4.2.4 礦用電梯:
使用單位應能提供使用資料,內容至少包括4.2.1,4.2.2、4.2.3所述文件資料,以及驗收檢驗報 告、定期檢驗報告、日常自行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年度自檢記錄或者報告、礦用電 梯運行管理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事故與故障的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礦用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
4.3 電氣設備防護要求
礦用電梯中底坑內的電氣設備外殼防護等級應不低于GB 4208規定的IP 67,其余電氣設備外殼 防護等級應不低于GB 4208規定的IP 55。
4.4 安全部件防銹蝕
礦用電梯中安全鉗、限速器應采取防銹蝕措施,確保其動作靈活。
5.1 機房或碉室及相關設備
5.1.1 通道應設置永久性電氣照明,通道應暢通,機房或碉室通道門不應向房內開啟,門外側應有警示 標志。
5.1.2 機房或碉室應專用,不應用于礦用電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5.1.3 位于井道上方的開口應采用圈框,此圈框應當凸出地面至少50 mm。
5.1.4 照明、插座與消防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a)機房或碉室應設置永久性電氣照明和應急照明;
b)機房或碉室應至少設置一個2P + PE型電源插座;
c)應在主開關旁設置控制井道照明、轎廂照明和插座電路電源的開關;
d)機房或碉室不應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應配備消防器材。
5.1.5 主開關應符合以下要求:
a)每臺礦用電梯應單獨裝設主開關,主開關不應切斷轎廂的照明和通風、機房或碉室的照明和 電源插座、轎頂與底坑的電源插座、井道照明、報警裝置的供電電路;
b)如果不同礦用電梯的部件共用一個機房或碉室,則每臺礦用電梯的主開關應與驅動主機、控 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標志。
5.1.6 每臺礦用電梯應具有斷相、錯相保護功能。礦用電梯運行與相序無關時,可以不裝設錯相保護 裝置。
5.1.7 驅動主機工作時應無異常噪聲和振動,曳引輪外側面應涂成黃色。
5.1.8 制動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參與向制動輪或制動盤施加制動力的制動器機械部件應分兩組裝設;
b)礦用電梯正常運行時,應至少設置兩個獨立的電氣裝置,兩者均可切斷制動器電源。當礦用 電梯停止時,如果其中一個接觸器的主觸點未打開,最遲到下一次運行方向改變時,應具有防 止礦用電梯再運行的功能。
5.1.9 緊急操作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手動緊急操作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于可拆卸盤車手輪,應設有一個電氣安全裝置,最遲在盤車手輪裝上礦用電梯驅動主 機時動作;
2)松閘扳手應涂成紅色,盤車手輪應為無輻條結構,涂成黃色,可拆卸盤車手輪應放置在機 房內容易接近的明顯部位;
3)在礦用電梯驅動主機的盤車手輪處,應明顯標出轎廂運行方向,如果手輪不能拆卸,則可 在手輪上標出轎廂運行方向;
4)應能夠通過操縱手動松閘裝置松開制動器,并且需要以持續力保持其松開狀態。
b)緊急電動運行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緊急電動運行時應通過持續報壓按鈕的方式控制轎廂運行,此按鈕應有防止誤操作的保 護措施,按鈕上或其近旁應標出相應的運行方向。
2) 一旦進入檢修運行,則緊急電動運行裝置控制轎廂運行的功能應由檢修控制裝置所 取代。
c)在機房或碉室內應設有清晰的應急救援操作程序。
5.1.10 限速器應符合以下要求:
a)限速器上應設有銘牌,并標明制造單位名稱和型號規格參數,銘牌和型式試驗合格證、調試證 書的內容應相符;
b)限速器或者其他裝置上應設有在轎廂上行或者下行速度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之前動作的電 氣安全裝置,以及監測限速器復位狀態的電氣安全裝置;
c)對于速度為2.5 m/s以上或提升高度為200 m以上的礦用電梯,應配有用于限速器動作速度 校驗的輔助裝置;
d)限速器校驗動作速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使用過程中限速器動作出現異常或限速器各調節部 位損壞時,應重新對限速器進行動作速度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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