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08 22:15 瀏覽次數:
本標準規定了木制家具制造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目的和基本原則、評價依據、評 價范圍、評價方法、評價程序和前期準備、評價的實施、報告書的編制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木制家具制造業存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 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T 24536 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AQ 4211 家具制造業防塵防毒技術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194 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范
GBZ/T 195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規范
GBZ/T 197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技術導則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GBZ/T 225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GBZ/T 224、GBZ/T 197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木制家具制造業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e
使用天然木材或木質人造板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輔料(如油漆、貼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 的,具有坐臥、憑倚、儲藏、間隔、展示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館、辦公室、學校、餐館、醫院、劇場、公園、船 艦、飛機、機動車等任何場所的各種家具的生產行業。
4.1 評價目的
4.1.1 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從源頭控制、消除或減少木制家具制造業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
4.1.2 明確木制家具制造業建設項目存在和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析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暴露 程度,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職業衛生管理、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等情況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 對未達到職業病防護要求的系統或單元提出職業病危害控制對策措施建議。
4.1.3 為職業衛生監管部門對木制家具制造業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實施竣工驗收提供科學依 據。
4.1.4 為相關部門的監管、建設單位開展日常的職業病危害控制工作提供依據。
4.2 評價原則
4.2.1 遵循科學、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保證評價工作的獨立性,排除非技術人為因素的影響。
4.2.2 評價工作應在建設項目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
5.1 我國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木制家具制造業職業病防治的規范、標準等。
5.2 政府監管部門審核、審查的文件(如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批復文件、建 設項目設計審查批復文件等),建設項目設計及試運行情況的有關資料,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 告書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衛生調查、職業衛生檢測和健康監護資料等基礎資料。
5.3 木制家具制造業職業病防治相關的支持性文件、國內外文獻資料及與其他與控制效果評價工作有 關的資料。
6.1 原則上以建設項目實施的工程內容為準。
6.2 改建、擴建項目評價內容應包括原有項目的職業病危害對改建、擴建項目產生的影響,以及改建、 擴建項目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原有項目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措施產生的影響。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特點,通過職業衛生現場調查、職業衛生檢測、職業健康檢查等方法收 集并分析相關數據和資料,并采用檢查表分析法、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等方法,對試運行期間存在職業 病危害因素崗位的作業人員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水平與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設施效果以及職業 衛生管理措施等進行評價,必要時可采用其他方法。
8.1 概述
木制家具制造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程序一般包括前期準備、評價實施、報告書編制 三個階段。
8.2 前期準備階段
評價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簽訂評價工作合同、收集有關技術資料、開展初步現場調查、編制評價 方案,并對計劃進行技術審核等。
8.3 評價實施階段
依據評價方案,選擇適合的評價方法,對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調查、檢測,分析和評價各評價單元 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進行說明,并提出建議措施。職業衛生調查可參照附錄A。
8.4 報告書編制階段
對調查所得的資料和檢測數據進行整理、綜合分析,給出評價結論,并撰寫相應的對策措施和可行 性建議,完成報告書的編制。
9.1 收集評價所需材料
9.1.1 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地方、行業標準、規范等。
9.1.2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職業衛生監管部門對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及設計階段 的審查意見等文件。
9.1.3 項目的技術資料包括:
a)建設項目概況;
b)采用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及其可能產生的健康危害說明書(中文);
c)木制家具制造過程使用的木材、板材的種類、年用量等情況,化學軟化劑、油漆、稀釋劑、固化 劑、膠黏劑等化學物質的種類、主要成分、物質安全數據說明書(MSDS)以及年用量等資 料;
d)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分布情況;
e )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及作業內容、作業方式、勞動組織相關資料;
f )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備、維護、更換情況;
g)建設項目的有關設計圖紙(建設項目區域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工藝布置圖、設 備布置圖等);
h)職業衛生現場檢測資料;
i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資料;
j )其他有關評價所需的技術資料。
9.1.4 建設項目試運行情況資料,應重點搜集試運行期間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運行記錄等方面的資料。
9.1.5 職業衛生管理的各類資料。
9.1.6 木制家具制造業建設項目控制效果評價相關的各類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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