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18 17:42 瀏覽次數: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信聯絡系統的安裝、維護和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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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161-2008 礦山安全標志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3.1
通信聯絡系統 communication system
在生產、調度、管理、救援等各環節中,通過發送和接收通信信號實現通信及聯絡的系統,包括有線 通信聯絡系統和無線通信聯絡系統。
3.2
有線通信聯絡系統 wire communication system
通過線纜進行信息交互的通信聯絡系統。
3.3
無線通信聯絡系統 wireless communication system
通過自由空間進行信息交互的通信聯絡系統。
4.1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根據安全避險的實際需要,建設完善有線通信聯絡系統;宜建設無線通信 聯絡系統,作為有線通信聯絡系統的補充。
4.2 通信聯絡系統應進行設計,并按設計要求進行建設。鼓勵將通信聯絡系統與監測監控系統、人員 定位系統進行總體設計、建設。
4.3 有線通信聯絡系統應具有以下功能:
——終端設備與控制中心之間的雙向語音且無阻塞通信功能;
——由控制中心發起的組呼、全呼、選呼、強拆、強插、緊呼及監聽功能;
——由終端設備向控制中心發起的緊急呼叫功能;
——能夠顯示發起通信的終端設備的位置;
——能夠儲存備份通信歷史記錄并可進行查詢;
—— 自動或手動啟動的錄音功能;
——終端設備之間通信聯絡的功能。
4.4 安裝通信聯絡終端設備的地點應包括:井底車場、馬頭門、井下運輸調度室、主要機電碉室、井下變 電所、井下各中段采區、主要泵房、主要通風機房、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提升機 房、井下爆破器材庫、裝卸礦點等。
4.5 通信線纜應分設兩條,從不同的井筒進入井下配線設備,其中任何一條通信線纜發生故障時,另外 一條線纜的容量應能擔負井下各通信終端的通信能力。
4.6 通信線纜的敷設應符合GB 16423-2006中6.5.2的相關規定。
4.7 嚴禁利用大地作為井下通信線路的回路。
4.8 終端設備應設置在便于使用且圍巖穩固、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
4.9 通信聯絡系統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4.10 應按GB 14161-2008的要求,對通信聯絡系統的設備設施作好標識、標志。
4.11 通信聯絡系統建設完畢,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 應指定人員負責通信聯絡系統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
5.2 應繪制通信聯絡系統布置圖,并根據井下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布置圖應標明終端設備的位 置、通信線纜走向等。
5.3 系統維護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5.4 應定期對通信聯絡系統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處理。
5.5 系統控制中心應有人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填寫設備運行和使用記錄。
5.6 控制中心備用電源應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2h以上。
5.7 應建立以下賬卡及報表:
——設備、儀器臺賬;
——設備故障登記、檢修表;
——巡檢記錄;
——報警、求救信息報表。
5.8 相關圖紙、技術資料應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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