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9-21 16:22 瀏覽次數:
本標準規定了以煤礦瓦斯為主要燃料的往復式內燃機驅動交流工頻發電機組構成的發電站的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瓦斯往復式內燃機發電站在安全方面的工程設計和運行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 65-1983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瓦斯輸送管道自動噴粉抑爆裝置通用技術條件
煤礦低濃度瓦斯與細水霧混合安全輸送裝置技術規范
煤礦低濃度瓦斯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交流發電機組通用技術條件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JB/T 8194-2001內燃機電站名詞術語
GB 4776-1984,AQ 1079-2009,AQ 1078-2009,AQ 1075-2009、JB/T 8194-2001 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煤礦瓦斯往復式內燃機發電站 power station with coal mine gas reciprocating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以煤礦瓦斯為主要燃料的往復式內燃機驅動交流工頻發電機組構成的發電站,以下簡稱瓦斯電站。
3.2
放散管 gas relief pipe
在瓦斯電站內用于放散發電富余瓦斯并調節進入發電機組之前瓦斯壓力的管道。
3.3
瓦斯預處理區 coal mine gas preprocessing area
在瓦斯電站內進行瓦斯過濾、除塵、脫水、冷卻處理及低濃度瓦斯輸送用水池等區域。
4.1 一般要求
4.1.1 瓦斯電站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
4.1.2 瓦斯電站在初步設計中應有安全設計要求。
4.1.3 瓦斯電站在施工圖設計中,應有具體的安全措施。
4.1.4 瓦斯電站的安全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規范等的規定。
4.2 站址選擇
4.2.1 瓦斯電站宜靠近瓦斯抽放泵房、瓦斯儲罐或礦井變電站(所),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 規定。
4.2.2 站址位置應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
4.2.3 架空通信線、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瓦斯電站。
4.2.4 站址應位于不受洪水、潮水和內澇威脅的地帶,應避開壩或堤潰決后可能淹沒的地區。當不可 避免時,必須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
4.2.5 站址選擇應避開下列地段和地區:
a)地震活動斷層帶和設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區;
b)有滾石、泥石流、滑坡、流砂、沖溝、溶洞等地段;
c)采動塌陷未穩定區;
d)N級自重濕陷性黃土、高壓縮性的飽和黃土、皿類膨脹土等地區。
4.2.6 瓦斯電站內瓦斯放散管、加壓機房、瓦斯儲罐、瓦斯預處理區等與站外建(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 符合 GB 50016-2006 和 GB 50028-2006 的規定。
4.3 總平面布置
4.3.1 瓦斯電站總平面布置應合理劃分爆炸危險區和非爆炸危險區。發電機房或發電機組集裝箱內、 瓦斯預處理區、瓦斯儲罐的進出氣閥室、油料間等應為爆炸危險區,電站內其他建筑和非建筑區域為非 爆炸危險區。爆炸危險區內的電氣設備除發電機組外應采用防爆型,并有煤礦安全標志。
4.3.2 瓦斯電站的出入口不宜少于兩處,其位置應便于消防車出入。瓦斯電站內發電機房區、瓦斯儲 罐區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其他重點防火區域周圍宜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寬度應不小于4 m, 道路上空遇有管架、天橋等障礙物時,其凈高應不小于4 m。
4.3.3 瓦斯電站發電機房與瓦斯儲罐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30 m。
4.3.4 瓦斯電站瓦斯放散管與排煙管出口水平距離應不小于15 m,放散管出口應高于排煙管出口2 m 以上,并離開地面高度不小于10 m。
4.3.5 瓦斯預處理區宜露天布置,在寒冷地區可布置在室內或集裝箱內。
4.3.6 瓦斯電站冷卻塔或發電機組外置風扇水箱散熱器宜設置在瓦斯發電站輸配電設備的當地主風 向下風側,其水平距離不小于5 m。
4.3.7 發電機組四周應留有不小于1.5 m的通道。發電機組集裝箱間距不宜小于3 m。
4.3.8 瓦斯輸送管道不應穿越控制室、值班室、休息室、辦公室、高低壓配電室、變壓器室、水泵房、軟化 水處理間、油料間、維修間、配件室等。
4.3.9 根據當地水文、氣象條件及生產生活需要,瓦斯電站內應有排水措施。
4.3.10 瓦斯電站應設有圍墻,其高度不低于1.8 m。
4.4 煤礦瓦斯輸送系統
以煤礦低濃度瓦斯為主要燃料的發電站,根據所采用的煤礦瓦斯輸送安全保障技術應分別對應符 合AQ 1078-2009和AQ 1079-2009的規定。以濃度高于30%的煤礦瓦斯為主要燃料的發電站,應 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4.5 瓦斯電站用煤礦瓦斯發電機組
應符合AQ 1075-2009及相關產品技術要求的規定。
4.6 瓦斯電站建(構)筑物防火及安全疏散
4.6.1 瓦斯電站建(構)筑物構造應符合如下要求:
a)發電機房及生產輔助廠房的室外安全出口應采用不可燃燒材料制作,其耐火極限應不小于0.25 h;
b)變壓器室、配電室等安全門應為向外開啟的乙級防火門,但上述房間中間隔墻上的門可為不燃燒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
c)發電機房、瓦斯預處理區、瓦斯加壓機房安全門窗應為向外開啟的隔聲門窗;
d)電纜溝、電纜隧道在進出發電機房、配電室時,在建筑物的隔墻處應設置防火墻,電纜溝的防火墻處應采用防火材料封堵,電纜隧道的防火墻處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e)當管道穿過防火墻時,管道與防火墻之間的縫隙應采用防火材料填塞,當直徑大于或等于 32 mm的可燃管道穿過防火墻時,除填塞防火材料外,還應采取阻火措施;
f)二級耐火等級的丁、戊類建(構)筑物的柱、梁均可采用無保護的金屬結構,但應采用防火保護 措施;
g)發電機房、瓦斯預處理區、瓦斯加壓機房應設置通風、防爆、泄爆設施,泄爆面積應符合 GB 50016-2006 的要求。
4.6.2 瓦斯電站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應符合表1的規定。除表1規定的建 (構)筑物外,其他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耐火等級應符合GB 50016-2006的有關規定。
表1 瓦斯電站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
序號 | 建(構)筑物名稱 | 火災危險性分類 | 耐火等級 |
1 | 發電機房 | 丁 | 二 |
2 | 發電機組集裝箱 | 丁 | 三 |
3 | 控制室 | 丁 | 二 |
4 | 屋內配電室(內有每臺充油量〉60 kg的設備) | 丙 | 二 |
5 | 屋內配電室(內有每臺充油量<60 kg的設備) | 丁 | 二 |
6 | 屋內配電室(無油) | 丁 | 二 |
7 | 屋外配電室(內有含油設備) | 丙 | 二 |
8 | 油浸變壓器室 | 丙 | — |
9 | 水泵房 | 戊 | 二 |
10 | 冷卻塔 | 戊 | 三 |
11 | 軟化水處理間 | 戊 | 二 |
12 | 余熱站 | 戊 | 二 |
13 | 瓦斯加壓機房 | 甲 | 二 |
14 | 瓦斯預處理區 | 甲 | 二 |
15 | 瓦斯儲罐閥門室 | 甲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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