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1-03 10:03 瀏覽次數:
GB 21976的本部分規定了逃生緩降器(以下簡稱緩降器)的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由調速器、繩索、安全帶、安全鉤、金屬連接件和繩索卷盤組成,依靠使用者自重安全下降并能往復使用的緩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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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9969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YB/T 5197 航空用鋼絲繩
緩降器產品型號由類組代號與主參數組成,其形式如下:

示例:
繩索長度為30m的緩降器,其型號為TH-30。
4.1 外觀質量
緩降器各部件應無變形、損傷等異常現象。金屬件的外表面應光滑,無銹蝕、斑點、毛刺并進行防腐蝕處理。繩索端頭應采用保護物包扎。
4.2 主要部件結構、尺寸及材質要求
4.2.1 繩索
4.2.1.1 鋼絲繩索
應采用航空用鋼絲繩,直徑應不小于3mm,材質應符合YB/T5197的要求。
4.2.1.2 有芯繩索
繩芯應采用航空用鋼絲繩,直徑應不小于3mm,材質應符合YB/T 5197的要求。外層材質應為棉紗或合成纖維材料。全繩應結構一致,編織緊密,粗細均勻并無扭曲現象。
4.2.2 安全帶
安全帶材質應為棉紗或合成纖維材料。帶寬40mm~80mm,帶厚1mm~3mm,帶長1000 mm~1800mm,并帶有能按使用者胸圍大小調整長度的扣環。
4.2.3 安全鉤
安全鉤應由金屬材料制成并設有防止誤開啟的保險裝置,保險裝置應鎖止可靠。
4.2.4 繩索卷盤
繩索卷盤應由橡膠、塑料等非金屬材料制成,且無尖銳的棱角和凸起。
4.3 強度
4.3.1 整機強度
緩降器經整機強度試驗后,繩索、調速器等受力部件均應無明顯變形、破損、脫卸等異常現象。
4.3.2 安全帶及金屬連接件強度
安全帶及金屬連接件經強度試驗后,安全帶的織帶、扣環及金屬連接件均不得發生破斷現象。
4.3.3 安全鉤強度
安全鉤經強度試驗后,安全鉤鉤體及其保險裝置不得發生明顯變形、斷裂、脫落等異常現象。
4.3.4 繩索強度
繩索經強度試驗后,不得發生明顯變形、斷裂現象,有芯繩索不得發生外層與繩芯脫離現象。
4.4 下降速度
4.4.1 不同負荷的下降速度
在表1規定的最小負荷、標準負荷和最大負荷狀態下,緩降器的下降速度應為0.16m/s~1.5m/s。
4.4.2 重復下降速度
在標準負荷狀態下,緩降器每次下降速度相對于20次重復下降速度平均值的偏差不應大于±20%。
4.4.3 繩索浸泡后的下降速度
緩降器繩索經清水浸泡后進行標準負荷下降速度試驗,其下降速度應為0.16m/s~1.5m/s。
表1 單位為牛頓
負荷種類 | 負荷數值 |
最小負荷 | 343±5 |
標準負荷 | 687±5 |
最大負荷 | 981±5 |
4.4.4 經低溫處理后的下降速度
緩降器經低溫處理后進行標準負荷下降速度試驗,其下降速度應為0.16m/s~1.5m/s。
4.4.5 經高溫處理后的下降速度
緩降器經高溫處理后進行標準負荷下降速度試驗,其下降速度應為0.16m/s~1.5m/s。
4.5 抗跌落性能
緩降器經跌落試驗后,調速器、安全鉤、安全帶、繩索及繩索卷盤等部件應無斷裂、破損等異常現象。然后進行標準負荷下降速度試驗,其下降速度應為0.16m/s~1.5m/s。
4.6 抗沖擊性能
緩降器經沖擊試驗后,調速器、安全鉤、安全帶、繩索等部件應無明顯變形、破損等異常現象。然后進行標準負荷下降速度試驗,其下降速度應為0.16m/s~1.5m/s。
4.7 可靠性
緩降器經可靠性試驗后進行最小負荷、標準負荷、最大負荷下降速度試驗,其下降速度應為0.16m/s~1.5m/s。試驗中調速器、安全鉤、繩索應無變形、破損等異常現象。
4.8 耐腐蝕性能
緩降器經鹽霧試驗后,其金屬部件應無明顯的腐蝕現象。然后進行標準負荷下降速度試驗,其下降速度應為0.16m/s~1.5m/s。
5.1 試驗條件
5.1.1 下降速度試驗應在風速不大于2m/s的條件下進行。
5.1.2 當緩降器試樣的繩索長度小于15m時,下降速度試驗的試驗高度為繩索長度;當試樣的繩索長度不小于15m時,下降速度試驗的試驗高度為15m。
5.2 外觀質量檢查
用目測法對緩降器進行外觀質量檢查。
5.3 主要部件結構、尺寸及材質檢查
5.3.1 繩索
采用目測和查看材質檢驗報告的方法對繩索的結構和材質進行檢查。然后用通用量具測量繩索直徑,測量任意三點,取三點的算術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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