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8-30 18:24 瀏覽次數:
本標準規定了提升容器鋼絲繩懸掛裝置(以下簡稱懸掛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
本標準適用于MT 214.1-214.4規定的楔形繩環、螺旋液壓調繩器、圓尾繩懸掛裝置和扁尾繩懸 掛裝置四種產品。
GB 1184 形狀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規定
GB 1804 公差與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
MT 214.1 提升容器鋼絲繩懸掛裝置 楔形繩環
MT 214.2 提升容器鋼絲繩懸掛裝置 螺旋液壓調繩器
MT 214.3 提升容器鋼絲繩懸掛裝置 圓尾繩懸掛裝置
MT 214.4 提升容器鋼絲繩懸掛裝置 扁尾繩懸掛裝置
3.1 懸掛裝置各種產品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3.2 懸掛裝置制造中對鍛件、鑄鋼件、機械加工、裝配和涂漆的通用技術要求,可按《煤礦機電修配廠通 用技術標準》的規定。
3.3 懸掛裝置制造圖樣上未注尺寸公差的機械加工零件的公差值,應符合GB 1804中IT 14級公差值的規定。
3.4 懸掛裝置制造圖樣上未注形位公差的機械加工零件的公差值,應符合GB 1184中下列公差值的規定:
a.直線度、平面度未注公差按D級公差值;
b.同軸度、對稱度未注公差按D級公差值;
c.圓度公差值應不大于尺寸公差值;
d.平行度、垂直度未注公差則按其附表3中12級公差值。
3.5 懸掛裝置所有零部件的材質必須有供應廠的合格證明,否則必須進行鑒別和化驗,合格后方可使 用。允許以機械性能不低于規定的材料代替,但代用于主要零件時,必須經生產廠技術負責人批準。
3.6 懸掛裝置所有零件必須經檢驗合格,外購件、外協件必須有合格證明書,方可進行裝配。
3.7 楔形繩環兩夾鐵繩槽安裝后所形成的楔角與楔子繩槽夾角必須一致,其偏差不大于20';夾鐵與楔 子繩槽間距尺寸偏差不大于1 mm。
3.8 螺旋液壓調繩器油缸活塞和主吊桿應運動靈活,阻力小,空載時最低起動壓力不得大于0.3 MPa; 不論在空載或重載情況下均不得有向外滲油現象。
3.9 圓尾繩懸掛裝置裝配時應注入足夠的潤滑脂,繩頭連接套必須能用手輕易轉動。
3.10 扁尾繩懸掛裝置的對稱繩環與扁鋼絲繩的接觸面應打磨平整,不得有粘砂、孔眼、裂紋等缺陷。
3.11 懸掛裝置各件產品外露表面應涂色漆,外露加工表面應涂防銹脂。
3.12 在用戶遵守產品的保管、使用、安裝規則的條件下,從制造廠發貨日期起在兩年內,其中使用期不 超過六個月,產品確因制造質量不良發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制造廠應負責修理或免費更換零件。
4.1 懸掛裝置各產品的檢驗項目內容及要求
4.1.1 產品的外觀檢驗
目視檢查零部件表面應光潔、平整、不允許有氣孔、砂眼、裂紋、毛刺、劃傷、銹蝕等缺陷,活動部件應 靈活。
4.1.2 產品主要尺寸檢驗
用常規量具檢查產品外形尺寸及與外部安裝連接有關尺寸及公差,其要求應符合設計的規定。
4.1.3 楔形繩環楔角及繩槽尺寸檢驗
用專用量具按本標準第3.7條要求進行檢查。
4.1.4 楔形繩環的鋼絲繩楔緊連接可靠性檢驗
在專用的試驗臺上進行檢驗,試驗載荷為該產品工作載荷的1.5倍。加載時間不小于20 min,然后 檢查鋼絲繩不得有竄動現象,所有受力件不得變形或損傷。
4.1.5 螺旋液壓調繩器油缸的耐壓檢驗
產品全套組裝后進行檢驗,試驗壓力為該產品工作壓力的1.3倍,保壓5 min,檢查活塞、活塞桿以 及缸體法蘭密封處不得有泄漏現象,各受力件不應有變形或損傷。
4.1.6 螺旋液壓調繩器油缸運動阻力試驗
油缸在空載情況下通入壓力油,測量最低起動壓力及正常運動時壓力,其值不應超過0.3 MPa。
4.1.7 螺旋液壓調繩器油缸空載無壓密封性能試驗
將油缸活塞置于2/3行程處,缸內注入無壓油,直立放置2 h后,檢查活塞密封處不應有滲油現象。
4.1.8 圓尾繩懸掛裝置和扁尾繩懸掛裝置加工及裝配質量檢查
用常規量具和感官綜合檢查產品制造質量,應符合本標準3.9~3.10條和設計要求。
4.1.9 扁尾繩懸掛裝置鋼絲繩連接可靠性檢查
在專用的試驗臺上進行檢查,試驗載荷為該產品工作載荷的1.5倍,加載時間不小于20 min,檢查鋼絲繩連接處是否有竄動現象,各零件是否有變形或損傷。
4.2 懸掛裝置每件產品須經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出廠時應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
4.3 懸掛裝置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時;
b.產品停產兩年后恢復生產時;
c.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產品型式檢驗時,每次抽檢數應不少于兩件。
4.4 懸掛裝置各產品出廠檢驗項目應為本標準4.1.1~4.1.3.4.1.5和4.1.8所列各項;型式檢驗則 應為本標準4.1條中所列全部項目。
5.1 懸掛裝置每件產品應在適當的明顯位置固定產品銘牌、產品銘牌應標明以下內容:
a.制造廠名稱;
b.產品名稱;
c.產品型號;
d.主要技術參數;
e.出廠日期、編號。
5.2 懸掛裝置各產品均應分箱包裝,箱內產品要緊固牢靠,外露加工表面涂防銹脂并用塑料布包扎好。
5.3 每臺產品出廠時,應隨帶的文件包括:
a.產品出廠合格證;
b.產品說明書;
c.裝箱清單;
d.產品裝配圖(總圖)。
隨帶文件應用塑料袋裝,置于包裝箱內。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基建局提出。
本標準由沈陽煤礦設計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肇夫、徐必勤。
本標準委托沈陽煤礦設計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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